天津德晟祥商贸有限公司:
你单位职工王之栋(身份证号:152324********1418)于2025年11月19日向我委提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因你单位拒不确认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根据《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津人社局发〔2019〕32号)规定,我委于2025年11月24日出具《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编号:S112019320240099),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之规定,在直接、邮寄等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现依法向你单位进行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25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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