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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人社局关于在企业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8-19 17:38      来源: 天津高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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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新区各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办法〉的通知》《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及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通知》工作要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提升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能力,加强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及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推进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着力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扩大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的覆盖面,形成完整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网络。完善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组织架构,推动实体化建设进程,加强企业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提高企业调解组织的管理服务水平,落实好各项保障条件,切实做到办案有场所、调解有人员、工作有制度、经费有保障,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在化解劳动争议中“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二、工作目标

    高新区辖区内规模以上企业广泛设立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延伸调解工作网格,提高企业预防和化解劳资纠纷的能力,促进劳资双方建立互信协商、平等共赢的劳动关系。各调解组织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明显提升,高新区协商调解解决的争议案件数量占案件总量的比重显著提高,将矛盾调处工作关口前移,确保企业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

    三、调解委员会建设标准

    (一)名称

    调解委员会名称为xxx(企业名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设立方式

    各企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可以单独设立,也可设在工会或者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用人单位代表组成,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人数应当对等,对于具体人数无要求。职工代表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用人单位代表由单位负责人指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未成立工会的用人单位,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单位代表由单位负责人指定,调解委员会主任可以由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三)“六统一”的建设标准

    各企业调解委员会要落实好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按照“六统一”标准建设,即统一的调解组织标识、名称、工作职责、工作程序、调解员行为规范和调解员胸徽。要将规范的调解工作程序(附件3)、调解组织工作职责(附件4)和调解员行为规范(附件5)在办公地点的显著位置上墙公布,上墙公布的内容应清晰、醒目,采用彩色铜版纸印刷,纸张不小于A2(42厘米×59.4厘米),具体样式由各单位自行印制。同时,建立调解委员会的单位,要在调解委员会办公地点显著位置统一悬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标识,调解员佩戴统一胸徽。

    四、工作要求

    1、高新区人社局将对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企业提供专业的调解工作服务指导,定期开展劳动争议调解业务培训、政策解答等服务,提升企业防范隐患、化解风险的能力。

    2、高新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对积极参与劳动争议预防和化解的单位,在企业申报区级、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中给予相应扶持。

    3、请各企业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将成立企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作为化解企业劳资纠纷的一项重要举措做实做稳,于2024年9月30日前完成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成立工作,并将成立文件(附件1)、备案表(附件2)等材料加盖公章后报送至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人社局将按照企业报送情况,安排企业工作人员参加市人社局组织的调解员证培训。

    联系人:程艳荣

    电话:27968309

    邮箱:gxqldzc@tht.gov.cn

    附件:

    1.关于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决定

    2.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备案表

    3.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程序

    4.调解组织工作职责

    5.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行为规范

    6.调解组织标识


    高新区人社局

    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