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服务办公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相关法规、规章和规定的要求,公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拟审批信息。
2、公示时限:5个工作日。
3、公示期间,公众(包括个人、团体等)可以通过邮件或信函(以邮戳为准)方式提出意见。
邮箱:cghbz@tht.gov.cn
信函请寄至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苑科技园开华道20号,天津滨海高新区政务服务办公室收(邮编:300384)。请在信封上注明:天津鼎泰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环境检测实验室新建项目的意见。
4、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5、相关资料由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供、并以其所提交的形式进行公开。上述资料和信息中如有错漏,使用上述信息和资料作为依据者自行承担责任。
项目名称 | 天津鼎泰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环境检测实验室新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天津高新区华苑科技园(环外)海泰华科一路15号5幢6、8、9、10层 |
建设单位 | 天津鼎泰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世纪鑫海(天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天津鼎泰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拟投资1334万元,租赁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科技园(环外)海泰华科一路15号5幢6、8、9、10层部分区域建设环境检测实验室新建项目。该项目建筑面积900平方米,主要设置无机仪器室、土壤晾晒室、微生物室、VOC仪器室、有机前处理室等区域,开展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土壤、固体废物、生活饮用水、室内空气、噪声、振动、学校卫生等领域的检测。项目建成后年检测量样品数量水和废水3000个、环境空气和废气4500个、土壤4500个、固体废物100个、生活饮用水500个、室内空气500个。该项目环保投资39万元,主要用于营运期废气收集及防治措施、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排污口规范化等。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项目8层实验室在土样制备、无机检测等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后引入1套“碱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新建40m高排气筒P1排放。项目9层实验室在电化学法理化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后,引入1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新建40m高排气筒P2排放;比色法理化实验、容量法理化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后,引入1套“SDG+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新建40m高排气筒P3排放。项目10层实验室在有机检测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后,引入1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新建40m高排气筒P4排放。 P1排气筒排放的颗粒物、氮氧化物、氯化氢、氟化物的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应限值要求(排放速率严格50%执行);P2排气筒排放的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相关限值要求;P3排气筒排放的TRVOC、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相应限值要求,氮氧化物、氯化氢、氟化物、硫酸雾的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应限值要求(排放速率严格50%执行),氨、乙酸乙酯的排放速率及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相关限值要求;P4排气筒排放的TRVOC、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相应限值要求。 排气筒P3、P4等效后,TRVOC、非甲烷总烃的排放速率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相应限值要求。 (二)器皿淋洗废水、地面清洁废水、纯水制备工艺废水、普通样品废水经污水处理设备(化学氧化+混凝沉淀)处理后,与经化粪池沉淀后的生活污水一同通过厂区废水总排口排至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咸阳路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厂区废水总排口处水质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三级限值要求。 (三)通风橱、干燥箱等设备为主要噪声源,应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减振、隔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4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固体废物分类收集。生活垃圾袋装收集,定期交由城市管理部门清运;废包装材料、废玻璃器皿属于一般固体废物,交由物资回收部门处理;废反渗透膜属于一般固体废物,交由城市管理部门处理;器皿清洗废水、废过滤器、废石粒、实验废残渣、实验废液、废实验耗材、废培养基、废活性炭、废SDG吸附剂、碱洗喷淋废水、样品废水属于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统一处理。确保处置去向合理,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五)加强对危险物料的管理,制定应急预案,落实各项事故防范、减缓措施,有效避免事故发生。 |
公众参与情况 | —— |
公示时间 | 2025年5月12日至2025年5月16日 |
高新区政务服务办公室
2025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