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服务办公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相关法规、规章和规定的要求,公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拟审批信息。
2、公示时限:5个工作日。
3、公示期间,公众(包括个人、团体等)可以通过邮件或信函(以邮戳为准)方式提出意见。
邮箱:cghbz@tht.gov.cn
信函请寄至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苑科技园开华道20号,天津滨海高新区政务服务办公室收(邮编:300384)。请在信封上注明:对天津天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滚塑车间扩建项目的意见。
4、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5、相关资料由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供、并以其所提交的形式进行公开。上述资料和信息中如有错漏,使用上述信息和资料作为依据者自行承担责任。
项目名称 | 滚塑车间扩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科技园(环外)海泰华科一路11号 A座厂房4层北侧部分生产区域 |
建设单位 | 天津天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世纪鑫海(天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天津天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科技园(环外)海泰华科一路11号,租赁厂房A座和D栋部分厂房,主要从事医用教学模型制造。现该公司拟投资55万元,依托现有工程A座厂房4层北侧部分生产区域建设滚塑车间扩建项目,主要购置2台滚塑机、1台塑化机,同时增加2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现有注塑、发泡、熔蜡工序产生的废气;建成后预计年产静脉输液臂600个、高级成人护理模型等医用教学模型1600套。该项目环保投资20万元,主要用于运营期废气治理、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固体废物暂存等。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滚塑工序产生的废气经设备连接管道收集,经风冷散热器+改造后的二级活性炭箱吸附处理后,依托现有的1根26m高排气筒P1排放。现有注塑、发泡工序产生的废气经车间整体收集,进入新增的二级活性炭箱吸附处理后,依托现有的1根26m高排气筒P2排放。现有熔蜡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收集柜收集,进入新增的二级活性炭箱吸附处理后,依托现有的1根18m高排气筒P3排放。P1、P2、P3排气筒排放的TRVOC、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相应限值要求;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相应限值要求。P1排气筒排放的氯化氢、氯乙烯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应限值要求(排放速率严格50%执行)。P2排气筒排放的丙烯腈、甲苯、乙苯、苯乙烯、1,3-丁二烯、MDI的排放浓度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2024年修改清单(GB31527-2015)相应限值要求。P1、P2、P3排气筒等效后,TRVOC、非甲烷总烃的排放速率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相应限值要求。 未被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厂房处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相应限值要求;厂界处的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应限值要求,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相应限值要求。 (二)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沉淀后,与冷却废水一同经A座和D栋共用的排污口(DW001)汇至厂区污水总排口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排入咸阳路污水处理厂。排污口(DW001)废水水质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三级限值要求。 (三)生产车间内的生产设备及室外风机等为主要噪声源,应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固体废物分类收集。生活垃圾袋装收集,交由城市管理部门统一清运;废包装材料、废下脚料属于一般固体废物,交由物资回收部门处理;废活性炭、PVC废料、废油、废油桶、废增塑剂、废增塑剂桶等属于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统一处理。确保处置去向合理,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五)加强对危险物料的管理,制定应急预案,落实各项事故防范、减缓措施,有效避免事故发生。 |
公众参与情况 | -- |
公示时间 | 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1月7日 |
高新区政务服务办公室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