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今天是:
关于天津天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滚塑车间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拟审批公示
发布日期: 2024-10-31 15:20      来源: 天津高新区     
字号: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1、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服务办公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相关法规、规章和规定的要求,公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拟审批信息。

    2、公示时限:5个工作日。

    3、公示期间,公众(包括个人、团体等)可以通过邮件或信函(以邮戳为准)方式提出意见。

    邮箱:cghbz@tht.gov.cn

    信函请寄至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苑科技园开华道20号,天津滨海高新区政务服务办公室收(邮编:300384)。请在信封上注明:对天津天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滚塑车间扩建项目的意见。

    4、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5、相关资料由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供、并以其所提交的形式进行公开。上述资料和信息中如有错漏,使用上述信息和资料作为依据者自行承担责任。

    项目名称

    滚塑车间扩建项目

    建设地点

    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科技园(环外)海泰华科一路11号 A座厂房4层北侧部分生产区域

    建设单位

    天津天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世纪鑫海(天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天津天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科技园(环外)海泰华科一路11号,租赁厂房A座和D栋部分厂房,主要从事医用教学模型制造。现该公司拟投资55万元,依托现有工程A座厂房4层北侧部分生产区域建设滚塑车间扩建项目,主要购置2台滚塑机、1台塑化机,同时增加2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现有注塑、发泡、熔蜡工序产生的废气;建成后预计年产静脉输液臂600个、高级成人护理模型等医用教学模型1600套。该项目环保投资20万元,主要用于运营期废气治理、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固体废物暂存等。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滚塑工序产生的废气经设备连接管道收集,经风冷散热器+改造后的二级活性炭箱吸附处理后,依托现有的1根26m高排气筒P1排放。现有注塑、发泡工序产生的废气经车间整体收集,进入新增的二级活性炭箱吸附处理后,依托现有的1根26m高排气筒P2排放。现有熔蜡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收集柜收集,进入新增的二级活性炭箱吸附处理后,依托现有的1根18m高排气筒P3排放。P1、P2、P3排气筒排放的TRVOC、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相应限值要求;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相应限值要求。P1排气筒排放的氯化氢、氯乙烯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应限值要求(排放速率严格50%执行)。P2排气筒排放的丙烯腈、甲苯、乙苯、苯乙烯、1,3-丁二烯、MDI的排放浓度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2024年修改清单(GB31527-2015)相应限值要求。P1、P2、P3排气筒等效后,TRVOC、非甲烷总烃的排放速率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相应限值要求。

    未被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厂房处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相应限值要求;厂界处的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应限值要求,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相应限值要求。

    (二)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沉淀后,与冷却废水一同经A座和D栋共用的排污口(DW001)汇至厂区污水总排口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排入咸阳路污水处理厂。排污口(DW001)废水水质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三级限值要求。

    (三)生产车间内的生产设备及室外风机等为主要噪声源,应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固体废物分类收集。生活垃圾袋装收集,交由城市管理部门统一清运;废包装材料、废下脚料属于一般固体废物,交由物资回收部门处理;废活性炭、PVC废料、废油、废油桶、废增塑剂、废增塑剂桶等属于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统一处理。确保处置去向合理,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五)加强对危险物料的管理,制定应急预案,落实各项事故防范、减缓措施,有效避免事故发生。

    公众参与情况

    --

    公示时间

    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1月7日

    高新区政务服务办公室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