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服务办公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相关法规、规章和规定的要求,公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拟审批信息。
2、公示时限:5个工作日。
3、公示期间,公众(包括个人、团体等)可以通过邮件或信函(以邮戳为准)方式提出意见。
邮箱:cghbz@tht.gov.cn
信函请寄至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苑科技园开华道20号,天津滨海高新区政务服务办公室收(邮编:300384)。请在信封上注明:天津羲泽润科技有限公司羲泽润科技研究实验室扩建项目的意见。
4、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5、相关资料由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供、并以其所提交的形式进行公开。上述资料和信息中如有错漏,使用上述信息和资料作为依据者自行承担责任。
项目名称 | 天津羲泽润科技有限公司羲泽润科技研究实验室扩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发展二路四号4号楼B-304B |
建设单位 | 天津羲泽润科技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五洲绿源(天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天津羲泽润科技有限公司拟投资150万元,租赁位于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发展二路四号4号楼B-304B,建设羲泽润科技研究实验室扩建项目。该项目建筑面积398㎡,主要设置实验室、分析室、库房、办公室等,主要从事医药中间体实验研究,预计研发量为100批次/年,年研发量5-20kg。该项目环保投资20万元,主要用于营运期废气治理设施、噪声防治措施、固废收集暂存及排污口规范化等。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根据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分析结论: (一)实验室(1、2)及分析室产生的废气收集后经1套 “SDG干式酸雾吸附+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1)”处理,实验室(3、4)产生的废气收集后经1套 “SDG干式酸雾吸附+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2)”处理, 实验室(5)及库房产生的废气经1套 “SDG干式酸雾吸附+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3)”处理,以上处理后废气集中通过1根新建的20m高排气筒DA002排放。 排气筒DA002排放的废气中,TRVOC、非甲烷总烃的排放速率和排放浓度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相应限值要求;氯化氢、苯系物的排放浓度须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相应限值要求;硫酸雾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应限值要求(排放速率严格50%执行);乙酸乙酯的排放速率及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相应限值要求。 排气筒DA002与现有排气筒DA001等效后, TRVOC、非甲烷总烃的排放速率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相应限值要求。 (二)第三次实验器皿仪器低浓度清洗废水以及生活污水一并经化粪池处理后,通过园区总排口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咸阳路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总排口废水水质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三级限值要求。 (三)环保设备风机为主要噪声源,应优先选用低噪设备,采取隔声、减振、距离衰减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固体废物分类收集。生活垃圾袋装收集,定期交由城市管理部门处理;废包装材料属于一般固体废物,交由物资回收部门处理;实验废液、第一和二次实验器皿仪器高浓度清洗废水、水循环真空泵废水、废试剂瓶、废试剂、废硅油、废样品、废活性炭、沾染试剂废物、废SDG吸附材料、实验室清洁废水、废催化剂、质检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理。确保处置去向合理,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五)加强对危险物料的管理,制定应急预案,落实各项事故防范、减缓措施,有效避免事故发生。 |
公众参与情况 | -- |
公示时间 | 2024年3月21日至2024年3月27日 |
202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