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今天是:
《天津滨海高新区关于促进商贸流通领域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5-02-20 15:18      来源: 天津高新区     
字号: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政策原文:天津滨海高新区关于促进商贸流通领域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贸易强国建设及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商贸流通领域高质量发展、优化产业结构、提升综合竞争力,深入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着力加快建设国际消费、区域商贸“双中心”城市聚集区,推动内外贸一体化发展,高新区对2024年4月印发实施的《天津滨海高新区促进商贸流通领域高质量发展办法(暂行)》及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制定了《天津滨海高新区关于促进商贸流通领域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及细则。

    二、制定依据

    根据《天津市“十四五”扩大内需战略实施方案》《天津市加快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行动方案(2023-2027年)》《天津市促进港产城高质量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天津市进一步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充分结合高新区商贸业、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方向制定办法及细则。

    三、支持对象

    办法支持对象为商事(工商)登记、税务和统计关系均在滨海高新区,符合国家规划布局和产业政策,具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无重大安全事故、无不良经营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环境污染问题、无重大不稳定因素的市场主体、运营主体,其中申报第一至四条支持政策的,需为符合一定标准的商贸(含批零业、住餐业)市场主体、运营主体,申报第五条支持政策的,需为符合一定标准的商贸(含批零业、住餐业)或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市场主体、运营主体,具体要求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四、政策条款

    (一)支持批发企业做大做强。批发企业按照年营业收入规模分档给予奖励。既考虑新引进企业也覆盖存量企业,对首次达到支持标准的企业给予支持;同时对连续两年达到支持标准的存量企业设置奖励标准,有利于促进批发企业发展壮大。

    (二)培育零售住餐企业。零售、住餐企业按照年营业收入规模分档给予奖励,既考虑新引进企业也覆盖存量企业,对首次达到支持标准的企业给予支持;同时对连续两年达到支持标准的存量企业设置奖励标准,有利于促进零售、住餐企业发展壮大。

    (三)壮大企业连锁经营。对在高新区统一结算的新引进零售、住餐连锁品牌总部或区域总部开设门店给予一次性奖励。鼓励高品质、新业态连锁品牌商户入驻高新区,丰富商业配套。

    (四)支持品牌首店入驻。对开设亚洲、国内、天津首店的国内外知名商业品牌或开设曾入选指定榜单的餐厅门店,按照实际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奖励。发展“首店”经济,提升区域商业氛围和消费能级。

    (五)支持商业配套项目建设。分区域对“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服务半径内的新建或改造商业配套项目,根据实际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奖励。加快打造“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满足区内居民、职工消费娱乐需求。

    (六)支持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发展。对国家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在政策期内通过商务部定期考核的,给予基地运营主体奖励资金。发挥国家级外贸平台带动作用,促进产贸融合发展。

    (七)支持企业参加境外展会开拓国际市场。对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参加境外展会的展位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支持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

    (八)支持跨境电商示范园区发展。对高新区内经市级认定的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在政策期内通过高新区年度考核的,给予资金支持。发挥市级跨境电商园区载体带动作用,打造跨境电商产业生态。

    (九)支持企业应用跨境电子商务转型。对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发生的平台入网费、独立站建设费、网络营销推广费、海外仓仓储服务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支持企业拓展跨境电商销售渠道争取新增订单。

    (十)支持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对达到一定标准的服务贸易企业开展技术研发、设计时所需的设备购置或租赁、软件购置及使用许可、咨询服务产生的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激励企业积极开展跨境服务贸易业务。

    五、申报流程

    通过高新区管委会官网发布兑现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经相关部门审核后予以兑现。

    六、注意事项

    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办法及滨海高新区其他扶持办法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滨海高新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李佳、苏航、李欣磊;84806299、84806300、84806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