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商业牌匾审批简化办理实施办法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支撑引领行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化水平,结合《高新区商业牌匾审批简化办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实施情况,深入探索“升级版”商业牌匾简化办理举措,牵头修订形成了《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商业牌匾审批简化办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基本情况
在充分归纳总结《试行办法》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商户在“商业牌匾设置”申请过程中常见的疑难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分类施策,同时对附件进行优化整合,形成“升级版”的简化办理举措。《实施办法》正文部分共10条,并附3个附件:
(一)正文部分主要介绍了《实施办法》的起草依据、简化办理的主要举措、事中事后监管的相关要求;结合企业、商户实际经营情况,分为“首次申请”和“延期申请”两种情形,分别明确办事清单及相关要求。
(二)附件1为《高新区商业牌匾审批简化办理告知承诺书》,分为“审批服务部门告知”和“申请人承诺”两个部分,对简化办理举措、商业牌匾设置要求、申请人承诺履约等内容进行明确。
(三)附件2为《房屋产权信息商请确认函》,由审批部门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确认房屋权属。
(四)附件3为《高新区商业牌匾审批简化办理明白纸》,对商业牌匾简化办理的适用范围、适用情形和材料清单予以明确。
三、政策问答
(一)问:目前哪些区域的商户申请商业牌匾许可时可以享受简化举措?
答:《实施办法》第二条明确了适用范围:高新区范围内,位于建筑物一层且所依附建筑物已完成房屋不动产权登记手续的商业牌匾设置申请。
(二)问:商业牌匾审批简化办理主要简化了哪些材料?
答:按照《实施办法》要求,分为“首次申请”和“延期申请”两种情形简化申请材料,具体简化办理举措如下:
1、首次申请情形,即申请人首次提出商业牌匾设置申请的:
(1)免提供“拟设置商业牌匾建筑坐落位置示意图”;
(2)免提供拟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平面位置图及现状彩色照片;
(3)免提供“产权人签订的同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书面协议书”,由申请人填写《高新区商业牌匾审批简化办理告知承诺书》,书面承诺与产权人协商一致同意设置商业牌匾设施;
(4)免提供“产权证明”,由高新区审批部门向高新区不动产登记部门发函对产权信息进行确认;
(5)计算机绘制的户外广告设施彩色效果图昼、夜各两张,简化为各一张;
2、延期申请情形,即申请人在商业牌匾设置许可期满30日前,提出继续设置申请的:
(1)免提供“户外广告设施行政许可申请书”,由行政相对人填写《高新区商业牌匾审批简化办理告知承诺书》,书面承诺商业牌匾设置内容与原许可内容一致并明确设置期限;
(2)免提供“产权人签订的同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书面协议书”,由申请人填写《高新区商业牌匾审批简化办理告知承诺书》,书面承诺与产权人协商一致同意设置商业牌匾设施;
(3)免提供“拟设置商业牌匾建筑坐落位置示意图”;
(4)免提供“产权证明”,由高新区审批部门向高新区不动产登记部门发函对产权信息进行确认;
(5)免提供拟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平面位置图及现状彩色照片;
(6)免提供原“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及“户外广告设施彩色效果图”,由高新区审批部门调取原审批档案进行确认。
(三)问:如商业牌匾设置涉及影响法定相邻关系的,还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如商业牌匾设置涉及影响法定相邻关系的,申请人需要提交相邻人同意设置的书面协议。
(四)问:如拟设置的商业牌匾涉及商标、标识的,还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涉及使用商标、标识的,须提交有效的商标注册证及商标使用授权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