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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高新区数字经济服务券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 2025-09-17 12:04      来源: 天津高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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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文件:天津滨海高新区数字经济服务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期试行)

    政策解读:《天津滨海高新区数字经济服务券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印发的《2025年数字经济工作要点》,加快释放数据要素价值、筑牢数字基础设施底座、推动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支持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拓展数字经济就业新空间,做好数字转型中的岗位挖潜、职业转换,支持和规范发展新业态,激励互联网平台企业带动居民灵活就业,根据天津滨海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数字经济服务券(以下简称“服务券”)是高新区管委会为支持数字经济企业在高新区内购买灵活就业、算力、语料、标注等服务而设计发行的一种针对申领企业的电子编码,通过高新区数字经济服务券互联网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实现服务券的发放。数字经济服务券通过系统向企业发放,企业凭借相关业务完成情况证明材料向平台申请兑现,高新区管委会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支持。

    服务券的管理与使用遵循公开普惠、自主申领、专票专用的原则,不得用于拆分、转让、买卖和质押等其它用途,高新区管委会每年安排服务券专项资金。

    第二章 所涉主体

    第三条 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统筹管理服务券各项工作。高新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服务券业务指导、问题协调、机构监督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申领数字经济服务券的企业(以下简称“申领企业”)需与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企业签订合同。服务供应企业需接受高新区管委会开展必要的检查和审计。

    第五条 数字经济服务券平台运营公司(以下简称“运营公司”)负责系统运营管理、服务券发放等工作,接受高新区管委会的监督,并定期向高新区业务主管部门汇报。

    第三章 服务券内容

    第六条 数字经济服务券的使用遵循“总额控制、分批发放,先到先得”原则,系统按季度发放数字经济服务券。数字经济服务券只能用于补贴申领企业与服务供应企业之间的实际业务费用。

    第七条 高新区业务主管部门结合工作需要另行制定服务券实施细则,包括服务内容、申领企业要求、服务供应企业要求、办理流程、兑现标准等,经高新区管委会同意后实施。

    第四章 监督评价

    第八条 高新区业务主管部门和运营公司加强服务券使用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对申领企业在申请、使用服务券过程中,与服务供应企业恶意串通、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申领企业当年领取的服务券自动失效,高新区管委会依法追索已兑现的补贴资金。对涉嫌违法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投诉处理

    第九条 申领企业可就运营公司违规行为向高新区管委会在线投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由天津滨海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