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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全生产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 2025-08-29 11:11      来源: 天津高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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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原文: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全生产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全生产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全生产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便于政策实施,明确《管理办法》中相关条款的具体内容及操作规范,结合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管理办法》支持的资金使用单位是指列入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包括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的内设机构和驻区的消防救援机构等单位。

    第三条 《管理办法》支持的企事业单位属于注册和实际业务活动地点均应在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事业单位包括企业、学校、医疗机构、科研院所等生产经营单位,需符合高新区政策兑现相关规定要求。

    第二章 支持政策

    第四条 对于涉及《管理办法》第七条支持的项目,项目相关的采购合同签订日期应在《管理办法》有效期内。

    申请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进行形式审核:

    (一)重大事故隐患类项目申请材料

    1.资金使用单位安全生产支持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2.经相关专业鉴定、检测、评价等论证的报告或者证明资料,以及专业鉴定、检测、评价公司的资质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3.研究确定重大事故隐患相关的管委会主任办公会纪要或者由管委会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组织召开的专题会议纪要;

    4.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涉及的采购合同复印件。

    (二)管委会批准的其它事项申请材料

    1.资金使用单位安全生产支持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2.批准事项相关的概况资料文件;

    3.批准事项相关的管委会主任办公会纪要;

    4.批准事项涉及的采购合同复印件。

    第五条 对于涉及《管理办法》第八条的项目,购置并实际使用相关系统或设施设备的发票开票日期须在2024年1月1日以后,发票项目等内容必须只包括涉及奖励的相关系统或设施设备。

    申请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进行形式审核:

    1.申请表(见附件2);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购置并实际使用相关系统或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加盖公章);

    4.购置并实际使用相关系统或设施设备的清单及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

    5.不重复申请补贴或者奖励的承诺书(见附件3);

    6.本单位账户证明(包括用户名、账号、开户行名称及行号),并加盖公章。

    第六条 对于涉及《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考核评定,应急局负责组织购地建厂企业年度安全生产考核的评定工作,根据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制定考核评定标准、发布考核评定通知。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组织年度消防安全考核的评定工作,根据年度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制定考核评定标准、发布考核评定通知。考核评定流程如下:

    (一)考核评定标准制定:购地建厂企业年度安全生产考核评定标准的评定项目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投入、双重预防机制、应急管理、相关方管理、危险作业管理、定置管理、事故及举报情况、年度重点部署工作、加分项等内容,应急局根据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动态调整,并报送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批。消防安全考核评定标准的评定项目包括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消防安全投入、防火检查与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火灾及举报投诉情况、年度重点部署工作、消防安全领域信用评价、消防档案、加分项等内容,高新消防救援支队根据年度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动态调整,并报负责联系高新消防支队的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审批。

    (二)考核评定标准公布:在对企事业单位实施考核评定前,提前5个工作日将考核评定标准在高新区政务网站上进行公布(应急局负责公布安全生产考核评定标准,高新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公布消防安全考核评定标准)。

    (三)考核评定实施:针对企事业单位提供的管理资料和现场情况,应急局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安排考核人员开展评定打分,并将考核评定结果报送高新区安委会办公室进行备案。应急局监管的购地建厂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必须参加考核评定。其他行业的购地建厂企业参照考核评定标准自行决定是否参加考核评定,需要参加考核评定的企业,在标准公布5个工作日内书面发送申请至应急局,应急局将函商其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公布的考核评定标准进行评定。消防救援支队监管的企事业单位参照考核评定标准自行决定是否参加考核评定,需要参加考核评定的企事业单位,在标准公布5个工作日内书面发送申请至消防救援支队。

    (四)确定初步考核评定结果:根据安全生产考核评定结果的前10名和消防安全考核评定结果的前10名作为初步优秀单位,初步优秀单位原则上不能重复,涉及重复的情况按照考核评定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初步优秀单位书面(加盖单位公章)提名反馈本单位1名安全相关负责人和1名安全管理人员作为初步先进个人,初步先进个人不符合要求的,可以由初步优秀单位在接到更换初步人员名单通知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更换人员申请,更换申请次数只有1次,更换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对应的初步先进个人名额。

    (五)确定最终考核评定结果:安全生产初步优秀单位和初步先进个人名单由应急局负责在高新区政务网上进行公示,消防安全初步优秀单位和初步先进个人名单由高新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在高新区政务网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中明确提出反馈异议的方式和期限,公示期限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反馈的异议情况经核实属实的,取消其初步优秀单位或者初步先进个人的评定资格,并不再进行递补或者更换。高新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将汇总的考核评定结果、消防安全初步优秀单位和初步先进个人公示情况报送应急局,应急局牵头将初步优秀单位和初步先进个人报主任办公会进行审议,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初步优秀单位或者初步先进个人的评定资格,并不再进行递补或者更换;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安全生产优秀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由应急局负责在高新区政务网上发布通告,消防安全优秀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由高新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在高新区政务网上发布通告。

    获得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优秀单位及先进个人的通告日期应在《管理办法》有效期内。优秀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奖励由应急局牵头负责草拟请示并通过OA系统报管委会批准决定。优秀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奖励统一发放到优秀单位,由优秀单位负责将本单位的个人奖励发放至先进个人。优秀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本单位账户证明(包括用户名、账号、开户行名称及行号),并加盖公章。

    第七条 对于涉及《管理办法》第十条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的奖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有效期开始时间或者截至时间应在《管理办法》有效期内。

    申请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进行形式审核:

    1.申请表(见附件2);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单位获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尚未发放证书的提交通告、通知等证明材料的截图或者复印件(加盖公章);

    4.不重复申请奖励的承诺书(见附件3);

    5.涉及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单位须按照本条第3项提交两次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证明材料(加盖公章);

    6.本单位账户证明(包括用户名、账号、开户行名称及行号),并加盖公章。

    第八条 对于涉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安全文化建设示范达标的奖励,申请单位的安全文化建设示范达标有效期开始时间或者截至时间应在《管理办法》有效期内。

    申请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进行形式审核:

    1.申请表(见附件2);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单位获得安全文化建设示范的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尚未发放证书的提交通告、通知等证明材料的截图或者复印件(加盖公章);

    4.不重复申请奖励的承诺书(见附件3);

    5.涉及提升安全文化建设示范等级的单位须按照本条第3项要求提交两次安全文化建设示范达标的证明材料(加盖公章);

    6.本单位账户证明(包括用户名、账号、开户行名称及行号),并加盖公章。

    第九条 符合《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范围的安全生产支持资金申请应上报应急局进行形式审核,其中:涉及资金使用单位的项目,应由资金使用单位根据需要向应急局提出形式审核申请;涉及企事业单位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向应急局提出形式审核申请。应急局自接到申请材料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形式审核意见。

    经形式审核通过后,涉及《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二)(五)项支持的项目由资金使用单位或企事业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报送财政局进行造价审核,并出具书面报告。

    第十条 应急局按年度发布安全生产支持资金申请通知,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通知要求组织本行业领域内的企事业单位进行申请。

    涉及《管理办法》第七条明确的资金使用单位相关项目,安全生产支持资金申请应由资金使用单位牵头报请审核;涉及《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明确的企事业单位项目,安全生产支持资金申请应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进行审核。

    牵头单位会同应急局、财政局完成一致审核通过的,牵头单位草拟请示并通过OA系统报管委会批准决定。审核未通过的企事业单位,由行业主管部门告知企事业单位不予兑现决定及原因。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5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细则有效期内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或者根据政策执行评估情况,适时予以修订。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