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文件: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全生产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政策解读: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全生产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以及奖励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确保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各项工作顺利推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的通知》《天津市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全生产支持资金(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支持资金”),是指由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辖区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先进技术推广应用、重大事故隐患类治理、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文化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管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资金使用单位”)可根据需要申请使用安全生产支持资金。
第四条 使用安全生产支持资金进行支持的企事业单位属于注册和实际业务活动地点均应在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企事业单位需符合高新区政策兑现相关规定要求。
第五条 安全生产支持资金列入管委会财政预算,涉及的奖励金额结合年度预算予以安排。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六条 安全生产支持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
(一)由管委会负责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类项目:需相关专业鉴定、检测、评价等论证,并经资金使用单位报请管委会主任办公会或者由管委会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组织召开的专题会议研究确定的重大事故隐患。
(二)鼓励先进技术推广应用,推动企事业单位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的项目:包括重点领域企业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安全管理数字化探索应用;针对较大、重大安全风险采取降低高危场所或者岗位现场作业风险的先进技术装备应用;企事业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与消除以及危险化工工艺技术提升改造项目等。
(三)对获得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优秀企事业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奖励。
(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安全文化建设示范达标的奖励。
(五)管委会批准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支持标准
第七条 对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五)项涉及管委会承担的项目,支持金额以采购合同确定的金额为准。
第八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推广应用先进技术,进行本质安全水平提升,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支持:
(一)推进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与安全生产融合发展,支持危险化学品、涉爆粉尘、金属熔融、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燃气、特种设备、消防等重点领域企事业单位高危险源点、高风险作业实施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安全管理数字化应用。企事业单位购置并实际使用相关系统及设施设备,按照其购置费用的50%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鼓励企事业单位开展技术改造,升级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支持企事业单位针对较大、重大安全风险采取降低高危场所或者岗位现场作业风险的先进技术装备应用,开展重大危险源监控与消除及危险化工工艺技术提升改造。企事业单位购置并实际使用的设施设备,按照其购置费用的50%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本条支持范围不包括企事业单位因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等规定要求而进行的安全生产投入。
第九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对于年度安全生产考核评定为天津高新区优秀的购地建厂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其中包括对获得优秀企业的先进个人(安全相关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各1人)每人各1万元的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于年度消防安全考核评定为天津高新区优秀的企事业单位,一次性给予企事业单位10万元奖励,其中包括对获得优秀企事业单位的先进个人(安全相关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各1人)每人各1万元的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推动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奖励;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开展高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且达标的企业,根据两级标准化奖励资金的差额进行奖励。
本条规定中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等级是指由应急管理部门、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组织定级确定。
第十一条 推动企业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管理工作,鼓励企业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示范,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对获得滨海新区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天津市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全国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开展高一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且达标的企业,根据两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奖励资金的差额进行奖励。
本条规定中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示范的等级是指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确定。
第十二条 同一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已经获得国家、天津市、滨海新区、管委会同类型奖励或资助的,安全生产支持资金按照“不重复享受”的原则进行认定。
第十三条 实行生产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度。在安全生产方面发生一般事故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取消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的安全生产支持资金申请资格;在安全生产方面发生较大事故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取消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年内的安全生产支持资金申请资格;在安全生产方面发生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事业单位,永久取消其安全生产支持资金申请资格。
第四章 使用与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支持资金应由资金使用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进行审核。牵头单位会同应急局、财政局完成一致审核通过的支持项目,由牵头单位报管委会批准决定。审核未通过的企事业单位,由行业主管部门告知企事业单位不予兑现决定及原因。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安全生产支持资金,截留、挪用安全生产支持资金,不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支持资金等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个人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在专项资金申请、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局、法制办、应急局等相关部门追回已兑现专项支持资金,涉及骗取专项支持资金的,两年内停止其安全生产支持资金申报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良信用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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