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天津滨海高新区关于促进商贸流通领域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贸易强国建设及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及《天津市“十四五”扩大内需战略实施方案》《天津市加快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行动方案(2023-2027年)》《天津市促进港产城高质量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天津市进一步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文件要求,促进商贸流通领域高质量发展,引育发展新动能,根据《天津滨海高新区关于促进商贸流通领域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天津滨海高新区促进商贸流通领域高质量发展办法实施细则(暂行)》(津高新管规〔2024〕1号)进行修订,制定本细则。
《办法》支持对象为商事(工商)登记、税务和统计关系均在滨海高新区,符合国家规划布局和产业政策,具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无重大安全事故、无不良经营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环境污染问题、无重大不稳定因素的市场主体、运营主体,其中申报第二章第一至四条支持政策的,需为符合一定标准的商贸(含批零业、住餐业)市场主体、运营主体,申报第二章第五条支持政策的,需为符合一定标准的商贸(含批零业、住餐业)或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市场主体、运营主体,具体要求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第二章 支持政策
第一条【支持批发企业做大做强】
(一)申请条件
1.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商贸批发企业。
2.年营业收入连续两年达到5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且实现至少同比增长20%的存量商贸批发企业。
(二)支持标准
1.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商贸批发企业,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
2.年营业收入连续两年达到5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且实现至少同比增长20%的存量商贸批发企业,分别给予奖励25万元、50万元、250万元、500万元。
(三)申请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报年度企业税收完税证明复印件;
3.诚信承诺书。
第二条【培育零售住餐企业】
(一) 申请条件
1.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零售、住餐企业。
2.年营业收入连续两年达到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且实现至少同比增长20%的存量零售、住餐企业。
(二) 支持标准
1.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零售、住餐企业,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2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
2.年营业收入连续两年达到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且实现至少同比增长20%的存量零售、住餐企业,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报年度企业税收完税证明复印件;
3.诚信承诺书。
第三条【壮大企业连锁经营】
(一)申请条件
在天津市范围内开设线下门店不低于5个(至少有一家区内门店)且统一结算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的新引进零售、住餐连锁品牌总部或区域总部。
(二)支持标准
每个连锁门店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3万元,同一品牌最高资金奖励每年不超过60万元(奖励主体为品牌总部)。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由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需体现门店基本情况和营业收入;
3.申报年度企业税收完税证明复印件;
4.门店营业执照及现场照片;
5.诚信承诺书;
6.品牌授权证明。
第四条【支持品牌首店入驻】
(一)申请条件
1.开设亚洲、国内、天津首店,同时签订不低于3年租赁协议,租赁面积200平米以上的国内外知名商业品牌。
亚洲首店:国内外品牌在亚洲设立的第1家线下实体零售或餐饮门店,且原则上该品牌须曾入选以下榜单之一:世界品牌实验室发布的《世界品牌500强榜单》;世界奢侈品协会和中国贸促会发布的《全球奢侈品牌100强》;福布斯发布的《奢侈品牌排行榜》;世界品牌实验室发布的《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排行榜》;胡润研究院发布的《胡润中国餐饮连锁企业投资价值榜TOP 50》;胡润研究院发布的《胡润品牌榜》;品牌联盟发布的《中国品牌5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的《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榜单》;德勤发布的《全球奢侈品力量排行榜》。
国内首店:国外品牌在中国(内地)设立的第1家线下实体零售或餐饮门店,且该品牌须在中国(内地)以外开设有线下实体门店;国内品牌在中国(内地)设立的第1家线下实体零售或餐饮门店,且该品牌在津开设首店后,须在天津以外的城市开设有线下实体门店。
天津首店:国内外品牌在天津设立的第1家实体零售或餐饮门店。
2.开设任意年度曾入选米其林、黑珍珠、金梧桐中国餐厅指南其中之一,同时签订不低于3年租赁协议,租赁面积300平米以上的国内外餐饮品牌。
(二)支持标准
1.开设亚洲、国内、天津首店,分别按照实际投资额(经造价审计)的20%、15%、10%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开设曾入选米其林、黑珍珠、金梧桐中国餐厅指南的餐厅门店,分别按照实际投资额(经造价审计)的20%、15%、10%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经营许可证照复印件;
3.由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需体现项目基本情况和实际投资额;
4.品牌入选相关榜单证明;
5.门店营业执照及现场照片;
6.诚信承诺书;
7.品牌授权证明。
第五条【支持商业配套项目建设】
(一)申请条件
1.“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服务半径内的新建或改造商业配套项目(距离高新区范围内社区/公寓不超过1000米),包含商业综合体、特色街区、农贸市场、超市、餐厅等业态。
2.商业综合体、特色街区、农贸市场项目投资额不低于200万元,经营面积不低于1000平米;超市、餐厅项目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经营面积不低于200平米。
3.项目竣工时间应在2024年1月1日之后,具体要求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二)支持标准
渤龙湖、华苑环外/海洋、华苑环内区域的商业配套项目,分别按照实际投资额(经造价审计)的20%、15%、10%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申请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经营许可证照复印件;
3.由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需体现项目基本情况和实际投资额;
4.诚信承诺书。
第六条【支持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发展】
(一)申请条件
1.需为通过商务部定期考核的国家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的运营主体;
2.基地运营方在高新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支持标准
对国家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在政策期内通过商务部定期考核的,给予基地运营主体奖励资金100万元。
(三)申请材料
1.基地运营方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2.基地通过商务部定期考核的相关佐证材料;
3.诚信承诺书。
第七条【支持企业参加境外展会开拓国际市场奖励】
(一)申报条件
年度进出口额达到100万美元(含)的申报主体参加境外展会,且单个展会项目展位面积达到9㎡(含)。
(二)支持标准
1.对申报主体参加境外展会的展位费(场地、基本展台、桌椅、照明)给予支持,每个标准展位按9㎡计算,若只申报1个展位且展位面积不足9㎡的不予支持。对展位面积达到9㎡(含)的非标准展位,支持金额按照标准展位每平方米支持金额进行核算。
2.对申报主体参加的每个展会项目,最多支持2个标准展位,非标准展位最多支持展位面积18㎡;
3.对申报主体参加每个展会项目的展位费给予30%的资金支持,每个标准展位最高支持限额1.5万元;
4.对符合支持内容且支出金额在0.5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项目予以支持,支持金额保留到百位(向下取整);
5.每家申报主体每年度参加境外展会最高支持金额5万元。
(三)申报材料
1.申报主体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2.境外展会项目资金申报表(包括企业名称、展会名称、展会时间、参展国家或地区、展位面积、展位费金额、申请拨付金额等);
3.申报主体与展会主办方或组展机构签订的展位合同或展位确认书复印件;
4.展会主办方或组展机构出具的展位费发票复印件;
5.申报材料中有外文文本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翻译机构提供的中文译本,且翻译机构应在中文译文文件上加盖公章;
6.申报主体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不是通过申报主体银行账户付款的不予支持;
7.申报主体展位全景视频,需制成电子版光盘或U盘随附。
(1)视频拍摄要求:
①视频须为连续、清晰、原始视频,时间不少于1分钟,任何经编辑、合并、修改等技术手段变更的视频均视为无效文件;
②视频须展示申报主体展位内外景整体情况(视频中只有展台搭建或拆卸过程的无效),包含展位楣板、展位号和展品等相关信息,以上信息须拍摄清晰,画面适当停顿,视频中的展位宣传信息应与申报企业名称一致;
③视频须包含申报主体展位之相邻展位,不得遮挡画面;
④视频须包含展会主办方在展会入口或展馆内设置的展会标识。
(2)视频补充材料:
如提供的视频无法完全满足上述要求,须提供以下佐证材料,无法提供或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支持。
①展会主办方发布的含申报主体在内的《参展商手册》;参加中央项目组织单位组织的境外展览会项目,也可提供该项目组织单位出具的加盖公章的“参展证明”复印件,参展证明中须包含展会名称、展会时间、参展企业名称、展位数量和面积;
②如展位宣传信息中体现的单位名称与申报主体名称不一致的,须提供两家单位之间的隶属关系或代理销售合同等有关证明。
8.申报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9.申报年度企业税收完税证明复印件;
10.诚信承诺书。
第八条【支持跨境电商示范园区发展】
申报条件、支持标准、申报材料等详见《支持跨境电商示范园区发展项目考核办法》(附件)。
第九条【支持企业应用跨境电子商务转型】
(一)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已实现与天津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对接并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申报业务,实现经营业绩。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是指以海关明确的“1210、9610、9710、9810”四种跨境电子商务监管方式代码实现的进出口业务;
2.首次申报项目且申报年度内实现各种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模式交易总额达到500万元(含)以上;政策期内取得过该项目支持的企业,申报年度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模式交易总额较上一获得资金支持年度增速超过20%且增长超过100万元的可再次申报,政策期内最多可申报3次;
3.项目单位数据产生及实际支出费用的合法凭证开具时间为申报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项目发生费用必须已实际支出,合法凭证开具时间以发票开具时间为准;
4.费用发生单位、出口报关企业与项目申报单位须一致。若出口报关企业与实际费用支出企业不一致,且隶属于同一集团,出口报关企业与实际费用支出企业需均为高新区注册企业,应由实际费用支出企业作为申报主体进行申报,并由上级公司提供相关企业的隶属关系证明。同一出口企业的同一报关数据不能重复申报使用。
(二)支持标准
1.对高新区企业通过天津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申报业务,按照企业实际发生的平台入网费、独立站建设费、网络营销推广费(包括网站竞价排名、搜索引擎优化、新媒体营销)、海外仓仓储服务费(包括仓储费、订单处理费、平台操作费,不含头程和派送费用)费用合计给予30%的支持;
2.首次申报本项目且申报年度内实现各种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模式交易总额500万元(含)—2000万元(不含)的企业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3万元;
3.首次申报本项目且申报年度内实现各种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模式交易总额2000万元(含)—1亿元(不含)的企业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7万元;
4.首次申报本项目且申报年度内实现各种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模式交易总额1亿元(含)—5亿元(不含)的企业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5万元;
5.首次申报本项目且申报年度内实现各种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模式交易总额5亿元(含)以上的企业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
6.政策期内取得过该项目支持的企业,申报年度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模式交易总额较上一获得资金支持年度增速超过20%且增长超过100万元的可再次申报。
(三)申报材料
1.申报主体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2.网站或平台店铺截图;
3.申报企业须提供申报期内项目投资费用明细表,以及各项支出费用相对应的合同、银行支付凭证、发票等复印件。
4.申报期内企业开展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的天津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申报数据以及相对应的海关报关单复印件及报关单明细表等。对申报企业以高新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抬头代理报关的,可以以海关报关单上的生产销售单位为主体进行申请;
5.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需体现企业申报年度各种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模式交易总额情况,以及实际发生的平台入网费、独立站建设费、网络营销推广费(包括网站竞价排名、搜索引擎优化、新媒体营销)、海外仓仓储服务费(包括仓储费、订单处理费、平台操作费,不含头程和派送费用),各类费用明细及费用合计情况等;
6.申报年度企业税收完税证明复印件;
7.诚信承诺书。
第十条【支持服务贸易创新发展】
(一)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需为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企业”认定的服务贸易企业;
2.申报单位必须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注册登记并如实填报数据,申报年度系统核准的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不低于 200万美元(含)且同比增长;
3.企业涉及开展技术研发、设计所需的设备购置或租赁、软件购置及使用许可、咨询服务费用,且实际支出费用的合法凭证开具时间为申报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项目发生费用必须已实际支出,合法凭证开具时间以发票开具时间为准。
4.政策期内取得过该项目支持的企业,申报年度系统核准的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较上一获得资金支持年度增速超过10%的可连续申报,政策期内最多可申报3次。
(二)支持标准
对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企业”认定的服务贸易企业,开展技术研发、设计所需的设备购置或租赁、软件购置及使用许可、咨询服务产生的费用,按照实际费用15%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含)资金支持。
政策期内取得过该项目支持的企业,申报年度系统核准的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较上一获得资金支持年度增速超过10%的可连续申报。
(三)申报材料
1.申报主体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2.“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企业”证书复印件;
3.开展研发、设计费用明细表;
4.申报主体支付凭证和发票复印件;
5.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需体现企业申报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实际发生的设备购置或租赁、软件购置及使用许可、咨询服务产生的费用明细及费用合计情况;
6.申报年度企业税收完税证明复印件;
7.诚信承诺书。
第三章 附则
1.本实施细则所述“申报材料”是指申报政策扶持提供的基本材料,申报材料须真实有效,全部材料须加盖公章,申报时政策主管部门可在申报通知中要求提供其他必要的申报材料。对违规申报和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享受资助的资格,并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2.本办法有效期内同一条款达到多个奖励档次的,按最高档给予奖励。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办法及滨海高新区其他扶持办法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滨海高新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协议政策支持企业、存量企业重组合并或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等均不属于本细则扶持范畴。
3.本办法的支持金额原则上应不超过政策有效期内企业对滨海高新区的年度综合贡献,其中支持品牌首店入驻、支持商业配套项目建设、支持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发展、支持跨境电商示范园区发展支持金额不考量申报主体综合贡献。
4.企业在政策期内发生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社会稳定、网络安全等相关问题的,滨海高新区管委会将按照政策兑现相关管理规定暂缓、减少或取消给予企业的扶持政策。
5.本办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滨海高新区政策兑现相关规定执行,并接受滨海高新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6.本细则自2025年2月19日起实施,有效期截止至2027年12月31日,政策申报期可延后一年,定期组织集中申报,申报时间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2024年4月22日印发的《天津滨海高新区促进商贸流通领域高质量发展办法(暂行)》及实施细则同步废止,2024年未申报政策兑现的按原办法及实施细则执行。若本实施细则有效期内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发生其它需要变更的情形,将根据具体实施情况适时予以评估修订。
7.本细则由滨海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附件:支持跨境电商示范园区发展项目考核办法
支持跨境电商示范园区发展项目考核办法
为做好《天津滨海高新区促进商贸流通领域高质量发展办法实施细则(暂行修订版)》中“支持跨境电商示范园区发展”项目的申报考核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经市级认定的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园区,且园区运营方在高新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考核内容及评分体系
高新区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年度考核评分体系
按照高新区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年度考核评分体系,得分达到80分(含)的视为考核通过。
三、申报条件
1.需为经市级认定的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园区;
2.园区运营方在高新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通过高新区对园区的年度考核(按照“二、考核内容及评分体系”高新区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年度考核评分体系,得分达到80分(含)的视为考核通过);
4.园区内的高新区跨境电商进出口实绩企业须已实现与天津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对接并通过平台申报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
5.园区积极配合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工作,能够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报送园区有关情况;
6.对政策期内取得过“支持跨境电商示范园区发展项目”支持的园区,可再次申报,政策期内最多可申报三次。政策期内取得本项目支持的园区,再次申请,百分制考核内容1-6项指标目标值按上表1.1倍设置;政策期内已取得两次本项目支持的园区,第三次申请,百分制考核内容1-6项指标目标值按上表1.21倍设置。
四、支持标准
1.高新区根据上述设定的“高新区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年度考核评分体系”考核指标及指标权重对园区完成情况逐条进行核算,最终得分以百分制得分与加分项所赋予额外分值的总计为准。园区年度评分未达到80分的,视为考核不通过,不予兑现奖励资金。
2.对高新区内经市级认定的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园区通过高新区年度考核且达到申报条件的,对园区租赁高新区办公用房给予70%的房租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1万平米(含),每年房租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含);
3.对高新区内经市级认定的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园区通过高新区年度考核且达到申报条件的,按照得分比例给予园区运营主体年度运营奖励资金最高100万元。年度运营奖励资金计算方式如下:对于年度评分分值在80分(含)-100分及以上的,按照得分比例(即“评分分值/100*100万元”)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资金。
五、申报材料
1.园区运营方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2.市级跨境电商示范园区认定文件(包括天津市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园区评选结果的公示及公布天津市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名单的通知等);
3.园区服务的高新区企业清单及园区与高新区企业签署的服务合同或协议;
4.园区租赁高新区办公用房的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复印件;
5.诚信承诺书;
6.对应“年度考核评分体系”指标1,需提供园区服务的高新区企业申报年度各种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市场采购业务模式交易数据及相对应的海关报关单复印件及报关单明细表等,其中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同时需提供在天津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申报数据;
7.对应“年度考核评分体系”指标3,需提供园区服务的高新区企业申报年度跨境交易总额数据及相对应的海关报关单复印件及报关单明细表等;
8.对应“年度考核评分体系”指标1、2、3,另需提供由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符合政策文件要求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需体现跨境电子商务及市场采购业务模式交易总额、规上企业通过公共网络实现的商品销售额、跨境交易总额、申报年度租赁高新区办公用房房租金额等相关情况。其指标内容完成情况认定,以审计报告为参考,综合业务部门数据进行认定;
9.对应“年度考核评分体系”指标4,需提供材料同上述第3项申报材料,即“园区服务的高新区企业清单及园区与高新区企业签署的服务合同或协议”;
10.对应“年度考核评分体系”指标5,需提供园区服务企业带动就业人员清单(清单内需明确人员姓名、身份证信息、就职企业)、员工个人缴纳社保证明;
11.对应“年度考核评分体系”指标6需提供申报年度园区开展活动列表(明确活动名称、活动类型、参会企业名称及注册地址等)及对应的活动方案、活动照片、活动签到表等佐证材料;
12.对应“年度考核评分体系”加分指标1,需提供园区举办市级及以上跨境电商活动对应的活动方案、活动照片、活动签到表、活动情况说明(包括活动名称、参会企业名称及注册地址等)等佐证材料;(如申报此加分项需提供);
13.对应“年度考核评分体系”加分指标2需提供创新案例在国家、市级或滨海新区层面复制推广的上级印发文件(创新案例包括但不限于完善园区服务体系、搭建电商平台、实现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创新等,如申报此加分项需提供)。
六、考核程序
1.发布通知。申报期内由高新区主管部门在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官网发布申报通知;
2.企业申报。申报期内申报主体按通知要求向相关部门递交申报材料;
3.审核确认。高新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园区年度考核,组织“高新区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年度考核评分体系”各项指标考核确认部门对标完成情况进行审核确认,高新区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赋分得出园区年度考核评分分值;
4.考核结果公示。高新区商务主管部门在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官网对申报主体年度考核评分情况进行7个工作日公示;
5.确定拨付资金金额。公示期满无异议后,高新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支持标准及年度考核评分分值确定年度房租补贴、运营奖励资金建议支持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