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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高新区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 2024-11-01 17:02      来源: 天津高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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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解读:天津滨海高新区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实施细则(试行)

    政策图解:一图读懂《天津滨海高新区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要求,按照国务院《进一步支持天津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天津市促进天开高教园发展条例》、天津市《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改革的若干措施》等文件要求,鼓励和引导高校、科研院所按照“先使用后付费”方式把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解决高校、科研院所高质量科技成果转化不足与科技型企业转型升级所需高质量技术供给不足等问题,畅通天津滨海高新区(以下简称“高新区”)企业获取科技成果渠道,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整体效能,结合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是指国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高校院所”)等成果单位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企业是指通过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天津市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领军(培育)企业、天津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及国家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先使用后付费”是指高校院所等成果单位将科技成果许可(转让)给高新区科技型企业,在免费使用一定期限后,交易双方根据自愿原则,采用“分期支付”“延期支付”“附条件支付”“收益提成支付”等方式约定付费许可(转让)事宜。支付时间应至少在协议生效一年(含)或基于此科技成果形成产品或提供服务产生收入之后。

    第五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线上平台是指用来展示高校院所等成果单位的科技成果、发布金融机构的履约担保(保险)产品、企业对接科技成果应用需求的线上应用支撑系统。

    第六条 本实施办法所涉主体包括:与高新区科技型企业以“先使用后付费”方式开展成果转化活动的高校院所等成果单位,高新区科技型企业,为使用科技成果的科技型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担保机构和提供保证保险的保险机构,以及为促进高新区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的技术转移机构。

    第七条 高新区科学技术局是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对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管理和协调解决日常服务等工作;负责“先使用后付费”线上平台的建设运营管理,包括科技成果、履约担保(保险)产品的内控审批、披露管理、动态监测等工作。

    第二章 “先使用后付费”实施步骤

    第八条 科技成果展示。高校院所等成果单位对科技成果进行科学性、实用性和市场前景等方面的评估鉴定后,按照专利许可(转让)、科技成果应用等分类标准,通过“先使用后付费”线上平台向高新区提交备案。

    第九条 企业需求匹配。企业根据技术需求,通过“先使用后付费”线上平台向成果单位提出意向对接需求。技术转移机构根据企业需要和科技成果特点进行对接匹配,组织成果单位与企业开展有效对接交流。

    第十条 合作方式洽谈。成果单位与企业就科技成果的应用场景、预期目标、合作方式、权责归属等进行深入洽谈,明确科技成果在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及后续可能涉及的许可或转让安排。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许可(转让)协议签署。根据双方合作意向,成果单位与企业签订科技成果许可(转让)协议,明确具体使用范围、期限、费用支付方式等条款。

    第三章 “先使用后付费”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提供增信措施。担保机构可提供满足本实施办法实际需求的履约担保产品,为高新区科技型企业履行使用费用支付担保义务承担担保责任。保险机构可提供满足本实施办法实际需求的履约保险产品,为高新区科技型企业履行使用费支付义务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三条 保障高校院所等成果单位合法权益。高新区科技型企业未能及时履行使用(转让)费支付义务的,高校院所等成果单位可根据协议约定,要求担保机构、保险公司承担担保、保证责任,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免受损害。在“先使用后付费”过程中,一旦发生违约侵权等行为,经科学技术局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认定后,将违约侵权等行为记入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四章 “先使用后付费”支持内容

    第十四条 鼓励高校院所等成果单位将科技成果以“先使用后付费”的方式许可(转让)给高新区科技型企业,根据高校院所等成果单位在高新区“先使用后付费”线上平台发布科技成果数量和“先使用后付费”实际交易金额,给予成果单位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第十五条 鼓励高新区科技型企业与成果单位供需双方自愿购买“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履约担保”、“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履约保险”等金融产品,按实际支付的担保费用或保险费用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50%补贴,每家企业每年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5万元,优质创新积分企业每家每年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六条 鼓励担保机构为以“先使用后付费”方式承接高校院所等成果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型企业提供服务,根据担保机构所承担的担保风险,高新区按实际代偿损失金额的30%给予每家每年不超过50万元的补偿。

    第十七条 鼓励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服务高新区科技型企业,根据技术转移机构促成成果转化数量、技术交易成交额及成果转化落地等服务成效,给予技术转移机构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两年。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国家、天津市及滨海新区政策调整,相关条款相应调整。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制定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