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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天津滨海高新区促进商贸流通领域高质量发展办法(暂行)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贸易强国建设及实施扩大内需战略的重要指示精神,推动商贸流通领域高质量发展、优化产业结构、提升综合竞争力,落实《天津市“十四五”扩大内需战略实施方案》《天津市加快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行动方案(2023-2027年)》《天津市促进港产城高质量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等文件要求,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鼓励商贸企业纳统
商贸企业经营规模首次达到限额以上标准实现纳统的,最高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3万元。
第二条 支持批发企业做大做强
对新引进商贸批发类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及以上的,按照其年主营业务收入规模的1‰给予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对存量商贸批发类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及以上的按照其年主营业务收入规模1‰给予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连续两年达到10亿元及以上且实现至少同比增长20%的,按照其年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净增额的1‰给予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三条 培育社会消费品零售企业
对新引进社会零售类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其年主营业务收入规模2‰给予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存量社会零售类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其年主营业务收入规模的2‰给予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连续两年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且实现至少同比增长20%的,按照其年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净增额的2‰给予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条 壮大零售企业连锁经营
对新引进连锁品牌总部或区域总部开设线下门店的,每个门店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3万元,同一品牌最高资金奖励每年不超过60万元。
第五条 商贸企业房屋租赁补贴
对新引进商贸企业在滨海高新区范围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租赁总面积给予租房补贴,补贴比例最高不超过实际房租的50%,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 支持商业配套项目建设
对“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服务半径内的新建商业配套项目,分区域最高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附则
本办法由滨海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办法及滨海高新区其他扶持办法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滨海高新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止至2026年12月31日,申报期延后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