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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支持办法
发布日期: 2023-12-28 17:07      来源: 天津高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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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解读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支持办法》及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积极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落实天津市高质量发展“十项行动”,加快推进区域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强化知识产权在保护营商环境、激励企业自主创新和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方面的作用。结合滨海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支持对象为注册、税务、统计隶属关系在滨海高新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章 加快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

    第三条 奖励优质知识产权

    对首次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各类主体,每项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各类主体,每项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获得天津市专利奖金奖、优秀奖、创业奖的各类主体,每项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资金奖励;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各类主体,每项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驰名商标认定批复的市场主体,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资金奖励。

    第四条 支持国外专利布局

    对各类创新主体在“七国两组织”、“一带一路”成员国范围内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或巴黎公约途径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资助,给予每件每个国别(地区)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资助,每年同一单位最高给予30万元资助。

    第五条 支持国外商标布局

    对通过马德里途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途径获得国外商标授权的各类主体,每件给予5000元的资金支持,每年同一单位最高给予5万元资助。

    第六条 引育知识产权高端人才

    个人被评定为知识产权师的,分别给予所在企业或科研机构0.3万元/人(中级)、0.8万元/人(高级)奖补。当年度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给予所在企业或科研机构0.2万元/人奖补。首次进入天津市知识产权专家库的,给予所在企业或科研机构1万元奖补。


    第三章 促进知识产权高效益运用

    第七条 鼓励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能力

    鼓励企业设立知识产权部门。对拥有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30件,并设置知识产权专员岗位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金支持。鼓励企业实施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标准化,对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国家标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认证费用80%支持,最高5万元的资金奖励。对首次获得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认证给予支持,给予认证费用50%支持,最高1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八条 推进品牌价值建设

    进一步发挥品牌引领、标准创新、知识产权驱动产业发展作用,对在中国品牌建设促进会荣获中国品牌价值评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积极参加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展示活动,获得年度中华品牌商标博览会金奖的市场主体,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获得全国优秀商标代理机构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九条 鼓励标准化制定

    对主导完成国际标准提案立项的各类主体,每项给予1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主导已公布国际标准的各类主体,每项给予30万元的资金支持,已在立项阶段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照减去已支持金额的数额给予支持。对主导已公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各类主体,每项给予10万元的资金支持。每家单位每年度的标准创制支持金额累计最高100万元。


    第四章 加强知识产权高标准保护

    第十条 支持知识产权与商业秘密依法维权

    设立滨海高新区知识产权与商业秘密维权援助专项资金(池)1000万元,引导权利人积极依法维权。对知识产权与商业秘密维权胜诉案件,按照案件诉讼费、代理费、公证费、鉴定费及其他必要维权费用30%给予支持,同一单位最高资助10万元。其中,驰名商标、高价值专利以及主动应对海外知识产权与商业秘密纠纷的,给予50%维权费用支持,同一单位最高资助50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投保知识产权侵权保险

    鼓励保险公司开发知识产权侵权保险,鼓励企业积极投保(海外侵权责任险、专利执行险、专利被侵权损失责任险等险种),对投保侵权保险的企业,按实际发生保费的50%进行补贴,同一单位每年给予最高3万元资金支持。



    第五章 激活知识产权金融价值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通过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支持企业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于政策有效期内,企业成功获得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给予最长连续12个月的实付利息20%的贴息,每家企业每年最高30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通过担保模式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支持企业通过融资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将知识产权质押给担保公司作为反担保物,担保公司为银行提供担保而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企业,给予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实际支付担保费用50%的补贴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30万元;对将知识产权质押给银行同时向保险公司成功投保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证保险而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企业,给予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实际支付保险费用50%的补贴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30万元。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通过知识产权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

    鼓励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运营、知识产权评估等专业服务机构进行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评估。对于仅以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成功获得融资的企业,给予不超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总额1%的知识产权评估费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30万元。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通过服务平台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

    鼓励注册在滨海高新区的市级及以上第三方公共服务平台(包括但不限于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孵化器、众创空间、产业园)推动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对获得200万元(含)以上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支持的企业,按照企业实际支付给第三方公共服务平台的融资中介服务费的50%进行补贴,单笔项目补贴不超过5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获得的补贴累计最高10万元。

    第十六条 鼓励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

    对牵头开发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并成功发行的服务机构,一次性给予融资额1%,总计最高2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企业,按照企业每年所产生融资成本(包括利息、评估费、咨询费等)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七条 鼓励开展知识产权融资租赁

    鼓励企业探索知识产权融资租赁业务,支持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融资租赁获得融资。对于通过知识产权融资租赁获得100万元(含)以上融资,给予企业融资租赁融资成本(手续费、咨询费、利息)30%的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每年获得的补贴累计最高30万元。


    第六章 提高知识产权服务和成果转化水平

    第十八条 支持转化高校科研院所专利技术成果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专利技术成果运营转化,对国内高校院所在滨海高新区内建立的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等工作予以支持,根据实际运营效果给予高校院所所属知识产权运营机构最高50万元的支持。

    第十九条 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创新主体知识产权公开挂牌交易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创新主体在滨海高新区设立的知识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开展知识产权公开挂牌交易,对知识产权进行首次交易的,按照当期实际交易额的1%进行奖励,每家单位每年度支持金额累计最高50万元;鼓励入驻滨海高新区设立的知识产权交易服务平台的专业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公开挂牌交易与专利开放许可公开挂牌交易服务,对引导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创新主体通过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完成知识产权首次交易的,按照当期项目的交易额0.5%进行奖励,每家单位每年度支持金额累计最高50万元。

    第二十条 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开展创新创业

    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在滨海高新区创新创业,以专利权出资,其中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1件,对专利出资中相关评估费进行80%补贴,每单位一次性最高支持15万元。

    第二十一条 扶优扶强知识产权优秀服务机构

    对代理资质人员占比60%以上,代理发明专利授权率达到60%,且当年通过代理授权、转让许可等方式为滨海高新区企业新增发明专利60件(含)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15万元资金支持;当年通过代理授权、转让许可等方式为滨海高新区企业新增发明专利100件(含)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


    第七章 提升知识产权附加值和国际影响

    第二十二条 支持服务机构开展海外知识产权服务

    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出资或以“服务入股”等方式为企业提供国外发明专利代理服务并取得授权,且出资额或入股服务费占实际支出金额40%以上,每进入一个国家或地区支持5000元,每件发明专利最多支持其进入6个国家或地区,每年每家机构累计支持最高10万元。

    第二十三条 支持企业积极开展知识产权成果国际展示

    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际论坛、会展,展示知识产权成果,对企业参加境外展览、论坛时发生的展位费、公共布展费、大型展品回运费、会议注册费,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资金支持,每次每家企业最高给予10万元,每年每家企业最高60万元。

    第二十四条 支持创新主体开展国际研发合作及技术转移

    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产业联盟、龙头企业围绕滨海高新区重点产业与世界500强企业、全球100强大学、全球100强研究机构开展实质性合作,联合进行新技术、新产品研发、技术转移等合作。根据实际运营效果给予创新主体最高50万元的支持。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滨海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2023年4月27日至2026年4月26日。本办法有效期内若遇国家和市级政策调整,以调整后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