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遵循,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国工会十八大精神。为了加强天津高新区工会联合会的建设与管理,切实发挥工会联合会在服务职工、组织联络、管理协调方面的职能作用,充分增强基层工会的凝聚力、战斗力和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联合会建设的指导意见》,结合高新区总工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新区内区域性工会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
第二章 组建办法
第三条 联合会是基层工会的一种组织形式,是由若干个单位在各自成立基层工会组织,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建立的区域性、行业性的基层工会的联合体。
第四条 联合会委员会的产生适用《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等规定,同时按照高新区总工会组织建设流程要求执行。
第五条 联合会的组建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覆盖高新区各产业园范围内25人及以上企业独立工会不少于5家,会员人数不低于500人;
(二)按照高新区工会联合会组建流程要求,依法完成工会组建、法人登记,并按期换届;
(三)设立独立工会经费账户并通过高新区总工会备案。
第三章 职责职能
第六条 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引领,承担团结引导职工群众听党话、跟党走的政治责任。
第七条 在上级工会的领导下,推动和指导区域内基层单位的工会组建、发展会员等工作,夯实工会基层基础。承担本区域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
第八条 突出行业特色、区域特点、职工需求,精准化、精细化开展各类职工服务工作。结合区域产业布局和职工群体特征,因地制宜开展特色职工文化体育活动。围绕职工素质提升需求,开展专业技能培训、职业资格认证、创新方法培训等专业课程,促进职工队伍整体素质提升。
第九条 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组织开展具有区域特点、行业特色的劳动和技能竞赛、经济技术创新等活动,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的高素质职工队伍。
第十条 代表和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本区域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参与制订本区域涉及劳动和职工权益的政策、标准等。
第十一条 积极推进区域集体协商,推动建立区域集体合同制度。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为所覆盖区域的基层工会和职工提供心理帮扶及法律咨询服务。
第四章 经费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经费保障
(一)专项支持资金:高新区总工会根据申报联合会提交的工会经费使用计划,履行审批手续,为通过审批手续的联合会给予每年度一次性10万元的经费补助。
(二)奖励资金:高新区总工会对各联合会推动区域内(各产业园)25人以上企业建立工会,按照1000元/家补贴,一个顺延年(即从联合会获批支持资金之日起计算的完整一年)考核完成后兑现。
(三)联合会可以争取行政支持,也可在所覆盖基层工会自愿的基础上,由基层工会按照一定比例承担部分工作经费。
(四)加强联合会办公场地、活动场所、服务阵地建设,争取多方面、多渠道为联合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
第十三条 申报程序
(一)经费申请:根据高新区总工会在每年上半年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报材料:《××工会联合会经费使用计划》、本年度工作计划等;高新区总工会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审批通过后以电子转账方式将10万元补助金拨付至基层工会账户。
(二)考核材料申报:严格按照考核通知要求,提交完整考核材料,确保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包括:年度资金使用报告(含具体使用情况、支出明细、使用效果等)、年度工作总结(含活动开展、培训成效、阵地建设等)、相关佐证材料(活动照片、签到表、采购凭证等)。
第十四条 考核标准
(一)制度健全。各联合会应设立独立工会经费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配备专兼职财务干部;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规定,将补助经费纳入年度收支预算管理;规范财务和经费收支管理及会计核算,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资金使用规范。各联合会应在执行《天津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规定的支出标准基础上,严格按照上级拨付资金的使用要求,确保专款专用。截至一个考核周期,经费使用比例不低于85%,其中,活动开展经费占比不低于50%,资产采购经费占比不高于30%(因特殊原因需调整比例的,需报高新区总工会审批)。若最终经费使用率未达85%,剩余资金须按照原拨付渠道全额退回。
(三)监督整改有力。各联合会应主动接受高新区总工会委托的第三方审计机构财务审计,重点审计资金使用的规范性、支出凭证的完整性等,对审计发现的相关问题,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
(四)作用发挥明显。经费使用应重点保障职工服务的开展,在丰富职工文化生活、提升职工技能素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成效显著;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对高新区工会联合会工作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运用
(一)高新区总工会将对资金使用报告、工作总结及审计结果进行综合评估,考核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经费补助的重要依据。
(二)对资金使用不规范(包括但不限于超范围支出、未专款专用、未达到资金使用比例要求等情形)、工作成效不达标的工会联合会,将视情况采取约谈、通报、减少或暂停下一年度补助经费等措施,并要求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
凡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高新区总工会将收回补助经费,并视情况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助经费;
2、擅自改变补助经费用途;
3、因管理不善造成补助经费损失;
4、违反规定使用补助经费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至2027年12月31日止。由高新区总工会负责解释,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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