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中国工会十七大部署要求,把面向基层、面向普通、面向一线、面向困难职工的要求落到实处,根据《天津市总工会关于设立在职工会会员大病救助资金的实施办法(试行)》和《滨海新区在职工会会员大病救助资金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对《天津市总工会关于设立在职工会会员大病救助资金的实施办法(试行)》和《滨海新区在职工会会员大病救助资金实施办法(试行)》相关救助政策的补充和衔接,对高新区在职工会会员因病造成的生活困难实施普惠救助,及时把党和政府的关怀温暖送到职工的心坎上。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高新区会员,可以申请救助:
(一)在职工会会员,且所在工会组织自会员申请救助前12个月依法足额缴纳工会经费;
(二)因病在医保定点医院治疗。
具备上述两个条件,且自2023年3月起,在职工会会员本人全年医药费(含自费)经医保、商业保险、单位二次报销后,实际个人支付医药费总额超过2万元(含)。
第四条 不属于救助范围的情形:
1.未成立工会组织的单位职工;
2.不能提供有效票据或有效原始材料的;
3.因交通肇事、打架斗殴、酗酒赌博、酒后驾车等违法违纪行为产生的医疗费用;
4.因分娩、试管婴儿、牙齿美容、医学整形、美容等产生的医疗费用;
5.因大范围自然灾害、自杀自残等导致的伤害;
6.其他经研究不属于救助范围的情形。
第三章 救助标准
第五条救助标准根据一年内在职工会会员本人实际个人支付医药费总额,按照《天津市总工会关于设立在职工会会员大病救助资金的实施办法(试行)》和《滨海新区总工会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关救助政策,分梯度给予救助,救助标准如下:
(一)实际个人支付医药费总额2万元(含)--3万元(不含),救助金额0.9万元(其中新区总工会救助0.3万元,高新区总工会救助0.6万元)。
(二)实际个人支付医药费总额3万元(含)--4万元(不含),救助金额1.5万元(其中新区总工会救助0.5万元,高新区总工会救助1万元)。
(三)实际个人支付医药费总额4万元(含)--5万元(不含),救助金额2.1万元(其中新区总工会救助0.7万元,高新区总工会救助1.4万元)。
(四)实际个人支付医药费总额5万元(含)--6万元(不含),救助金额2.7万元(其中新区总工会救助0.9万元,高新区总工会救助1.8万元)。
(五)实际个人支付医药费总额6万元(含)--7万元(不含),救助金额3万元(其中市总工会救助1万元,高新区总工会救助2万元)。
(六)实际个人支付医药费总额7万元(含)--8万元(不含),救助金额4.9万元(其中市总工会救助2万元,高新区总工会救助2.9万元)。
(七)实际个人支付医药费总额8万元(含)--9万元(不含),救助金额5.6万元(其中市总工会救助3万元,高新区总工会救助2.6万元)。
(八)实际个人支付医药费总额9万元(含)--10万元(不含),救助金额6.3万元(其中市总工会救助4万元,高新区总工会救助2.3万元)。
(九)实际个人支付医药费总额10万元(含)--11万元(不含),救助金额7万元(其中市总工会救助5万元,高新区总工会救助2万元)。
(十)实际个人支付医药费总额11万元(含)--12万元(不含),救助金额7.7万元。(其中市总工会救助5万元,新区总工会救助1万元,高新区总工会救助1.7万元)。
(十一)实际个人支付医药费总额12万元(含)及以上,救助金额7.9万元。(其中市总工会救助5万元,新区总工会救助2万元,高新区总工会救助0.9万元)。
第四章 救助程序
第六条凡审核通过《天津市总工会关于设立在职工会会员大病救助资金的实施办法(试行)》或《滨海新区在职工会会员大病救助资金实施办法(试行)》申报条件,已获批救助金未达上限的在职会员均可申请,需填写《高新区在职职工会员大病救助申报表》,并由所在单位工会主席签字盖章确认信息准确后,上报高新区总工会。
第七条 会员一年享受一次救助,医药费单据不得重复计算。
第八条高新区总工会负责对基层上报的申报表和证明材料,对照大病救助对象、大病救助标准等内容严格审核把关。高新区总工会及时汇总,对符合规定救助条件的,报高新区总工会常委会审定。
第九条高新区总工会协调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及时按标准将救助资金拨付到工会会员卡等银行卡中。会员因死亡等特殊原因无法拨到银行卡的,可划拨至会员近亲属银行卡,并附相关说明留档备查。
第五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高新区在职工会会员大病救助资金来源由高新区总工会工会经费列支。
第十一条 救助资金的发放要严格履行财务手续,严格按照程序发放。
第十二条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接受高新区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三条对不按照标准救助,弄虚作假等不作为乱作为的相关单位和个人严肃问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各基层工会可以依据工会经费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尽力而行、量力而为地制定本单位的大病救助具体办法,加强与市、滨海新区、高新区总工会的政策衔接,对大病会员开展救助。
第十五条 按照《天津市工会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开展在职职工会员大病救助,基层工会可结合自身实际适当配比救助资金,每年每人救助金总额不超过8万元(含),并且不超过在职职工会员一年内自负药费总额的70%。
第十六条各基层工会要广泛宣传天津市总工会、滨海新区总工会和高新区总工会大病救助政策,确保广大会员职工人人皆知、家喻户晓,使大病会员得到及时救助。
第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高新区总工会进行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天津滨海高新区在职工会会员大病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废止。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总工会
202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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