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中国工会十七大的部署要求,坚持“面向基层、面向普通、面向一线、面向困难职工”,把党和政府的关心关怀和工会组织的温暖送到广大职工心坎上,进一步开展好工会送温暖活动,切实解决好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实现送温暖常态化、经常化、日常化,依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天津市工会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滨海新区总工会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送温暖资金是工会认真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的基本职责,对职工开展帮扶困难、走访慰问的资金。
第三条 送温暖资金坚持资金使用规范、精准、高效、安全原则,支出方向既体现物质帮扶、脱贫解困,又体现人文关怀、心灵引导。
第二章 资金的来源
第四条 送温暖资金的主要来源是:
1.各级财政拨款。是指各级财政拨付工会使用的用于送温暖工作的专项资金。
2.上级工会经费补助。是指上级工会用工会经费安排给下级工会开展送温暖活动的专项资金。
3.本级工会经费列支。是指在本级工会经费预算中安排的用于送温暖活动的专项资金。
4.其他合法来源。
第三章 资金的使用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 送温暖资金的使用对象:
高新区所属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事业机关单位在职工会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在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中建立档案的困难职工(以下简称建档困难职工)。
2.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大病、遭受各类灾害或突发意外等情况造成生活困难,以及关停并转等困难企业中因停发、减发工资而导致生活相对困难的职工。
3.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的职工和因公牺牲职工的家属;因重大疾病手术、住院的职工。
4.长期在高(低)温、高空、有毒有害等环境中和苦脏累险等一线岗位职工。
5.重大灾害期间坚守抗灾一线的职工;春节期间坚守在生产一线和交通运输、电力、环卫以及直接面向群众服务的基层岗位干部职工;因组织需要长期异地工作或者服从组织需要赴外地、基层工作的派驻挂职干部职工;在重大项目和重大工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工;生产一线职工及涌现出来的先进模范人物。
6.经高新区总工会常委会议研究决定需给予送温暖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不属于救助范围的情形:
1.不能提供有效票据或有效原始材料的;
2.因交通肇事、打架斗殴、酗酒赌博、酒后驾车等违法违纪行为产生的医疗费用;
3.因分娩、试管婴儿、牙齿美容、医学整形、美容等产生的医疗费用;
4.因大范围自然灾害、自杀自残等导致的伤害;
5.其他经研究不属于救助范围的情形。
第七条 在对建档困难职工做好常态化帮扶、帮助其解困脱困的基础上,在职工发生困难时或重要时间节点对重点职工群体走访慰问。
第八条 送温暖资金的使用标准:
1.帮扶救助建档困难职工。按照全国总工会、天津市总工会和滨海新区总工会关于建档困难职工帮扶救助的相关规定执行。
2.关爱在职住院职工会员。对于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市总工会关于设立职工重病关爱资金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因工伤、职业病或患规定范围内重大疾病每年首次住院给予一次性2000元慰问金的在职会员,高新区匹配1000元的关爱慰问资金(同上级慰问金一并发放至帮扶慰问对象所在企业工会账户)。
3.开展在职职工会员大病救助。按照《天津滨海高新区总工会在职工会会员大病救助资金的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4.在职工会会员的家庭成员(配偶、子女、父母、岳父母或公婆)在申报之日前一年内确诊重大疾病或发生意外事故,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且自负医药费在5万元以上(减除医保、商业保险、单位二次报销)的非建档困难职工家庭,每户给予一次性帮扶救助5000元。
5.慰问苦脏累险艰苦行业岗位基层一线、国家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建设一线、节日坚守生产一线岗位基层职工,服从组织需要赴外地、基层工作的派驻挂职干部,每年每人不超过1000元(含)。
6.慰问工匠大师、重点学科(工程项目)带头人等先进人物、劳动模范以及其他特殊群体,按照国家及我市相关规定执行。
7.对其他送温暖人员开展帮扶慰问的标准,由高新区总工会常委会议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第四章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送温暖资金的发放形式和要求:
1.送温暖资金发放尽量采用非现金支付形式,通过银行卡发放到帮扶慰问对象个人账户,确保资金安全;确需采用现金支付形式的,须实名制发放,并及时以适当方式通知帮扶慰问对象,让职工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心关爱和工会组织的温暖。
2.送温暖物资要按照本级工会采购相关规定程序执行,并实名制发放。
3.资金使用后,留存实名制汇总表、银行转账凭证等相关票据作为财务报销资料。
第十条 送温暖资金纳入工会预算、决算统一管理。年度预算安排时以常态化送温暖为原则,切实保证经费投入。
第十一条 送温暖资金按照《工会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严格执行资金审批和财务支付制度。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加大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要主动接受经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审计、检查,接受职工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不得使用送温暖资金购买明令禁止的物品(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明令禁止发放的物品及商业预付卡、购物卡、电子礼品卡、消费券等),不得发放津补贴、奖金、福利,不得用于与规定用途无关的其他事项,不得截留、挪用、冒领,不得优亲厚友、人情帮扶。
第十四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有关规定的问题,要及时处理。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涉及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天津滨海高新区总工会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废止。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高新区总工会负责解释。
高新区总工会
2023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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