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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总工会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管理办法 津高新工发[2023]1号
发布日期: 2023-02-20 09:44      来源: 天津高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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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总体部署要求,结合高新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及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建设实际,积极围绕解决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科研、管理中面临的重点、难点问题和薄弱环节开展职工创新工作,夯实创新驱动发展的群众基础,通过扩大创新工作室的示范引领、辐射效应,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向纵深发展,为高新区深化改革、高质量发展增添活力。现为规范我区创新工作室的创建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营地或注册地在高新区内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目标和任务

    第三条 创新工作室是依托设计、研究、开发、生产等岗位,由本单位技术技能人才组成,倡导职工以岗位创新为基础,以服务生产经营为方向,以推动企事业单位技术进步为根本的职工创新活动团队。

    第四条 创新工作室创建活动旨在以提高广大职工的道德水平、职业精神、创新能力和技能素质为核心,以突破企业创新瓶颈和发现解决生产经营急、难、险、重问题为重点,以开展技术创新、服务创新、管理创新、制度创新活动为主要方式,以融入企事业单位研发链条和创新体系为目标,不断提高企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创新动力和能力。

    第五条 创新工作室的工作目标是通过创建活动的开展,发挥劳模和工匠人才在高新区经济技术发展和社会服务创新工作中的示范表率作用,为劳模和广大职工开展技术攻关,技术改造、技术协作、技术发明、技能突破、效能提升搭建平台,发挥劳模和工匠人才传帮带作用,进一步打造知识型、技术型、创新型职工队伍,为高新区高质量发展提供技能支撑和人才保障。

    第六条 创新工作室的主要任务是使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得以弘扬,工匠人才技术技能得以传承,群众性创新力量在推进我区技术进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章  创建和管理

    第七条 创新工作室分为劳模创新工作室、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和职工创新创效工作室。

    第八条 “劳模创新工作室”是以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在技术、业务方面有专长、有丰富工作经验和突出创新能力的劳动模范或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为领衔人,围绕企事业单位重点、难点工作开展创新活动的团队,通过开展研发创新、技术培训、业务交流、高师带徒等活动,发挥劳模先进“传帮带”作用,着力培养一批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高技能产业工人。

    第九条 “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是以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在技术、业务方面有专长、有丰富工作经验和突出创新能力的区县局级及以上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工匠人才及在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职工为领衔人(技术带头人),积极进行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创新团队。以技术革新、破解难题、管理创新、服务创新、提升效率为主要内容,推动企事业单位创新发展为目标的创新活动团体。

    第十条 “职工创新创效工作室”是负责推动本企事业单位职工围绕降低成本、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技术革新、安全生产等主题,深化“五小”(小改革、小发明、小创造、小设计、小建议)活动,开展技术创新、工艺创新、技术培训、技术交流、成果推广转化等活动,并定期收集职工创新成果进行评选表彰的工作团队。

    第十一条 劳模创新工作室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申报的基本条件

    (一)组团队。创新工作室须有领衔人(技术带头人)和5名以上员工组成创新团队,成员明确职责,做到团队内创新、管理、行政等方面有侧重、有综合,专业技术结构、学历结构、年龄结构合理。

    (二)有场所。创新工作室须有面积适当、功能明确的固定活动场所,用于开展学习研讨、创新实践等活动。配有必要的专业资料、器材工具、信息网络、办公设备、实验仪器等设施,以满足办公学习、集体攻关、成果展示等需要。

    (三)定目标。创新工作室须有明确创建目标,通过创建活动的开展,努力成为单位的智囊团、岗位的创新源、项目的攻关队、人才的孵化器和团队的方向标,为单位创造经济效益,实现工作室人才培养目标,带动群众性科技创新活动持续深化。

    (四)明规范。创新工作室须有工作制度和台账,包括活动开展、学习研究、技术攻关、成果转化、奖励激励、内部管理、工作流程等准确、详实的资料。机构组成、成员构成、工作职责、管理办法等悬挂上墙且位置醒目。

    (五)保经费。创新工作室须有一定的工作经费,以保障创新活动的正常开展。

    (六)重成果。创新工作室须有创新成效,要结合本单位生产实践,积极承担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的创新课题或技术攻关项目,开展创新创造活动,带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的群众性技术创新活动和职工技能素质提升。

    第十二条 职工创新创效工作室申报的基本条件

    (一)制度健全。创新创效工作室有完善的职工创新创效激励制度,有固定的评估团队,有改善效果台账等,各项制度健全、公开、落实到位。

    (二)资金保障。创新创效工作室所属企事业单位在资金上予以保障,由工作室对在工作岗位上进行创新创效的职工发放专项奖励金,或工作室所在基层工会按照工会经费管理规定对创新创效表现突出的职工予以物质奖励,确保活动持续有效开展。

    (三)宣传动员。为营造浓厚的职工创新创效氛围,创新创效工作室开展职工创新创效活动要因地制宜布置宣传品,通过公司网络平台、宣传栏等方式进行活动全过程宣传动员及公示公开。

    (四)活动扎实。活动覆盖单位全部岗位、职工,突出解决生产经营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广泛组织一线职工、立足一线岗位、解决一线问题,扎实推进企业创新发展。

    (五)成效明显。对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增加收益等效果明显,或者对企业安全生产、职工职业健康起到明显促进作用。

    (六)广泛推广。创新创效工作室要对职工创新创效成果在企业内或行业、市场大力推广应用,精心选拔具有代表性的项目参加职工创新创效展示活动,充分展现企业及职工创新创效风采。

    第十三条 劳模创新工作室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的申报材料

    (一)劳模创新工作室申报表或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申报表;

    (二)学习培训、管理办法、奖励激励等各项工作制度;

    (三)主要活动文字记录、相关照片或视频资料;

    (四)成员职业资格、技术等级和学历证书复印件;

    (五)创新工作室工作业绩和创新成果的证明材料,如获奖证书、专利证书、技术鉴定证书、推广应用成效认定等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职工创新创效工作室的申报材料

    (一)职工创新创效工作室申报表;

    (二)学习培训、管理办法、奖励激励等各项工作制度;

    (三)被采纳的职工创新创效项目汇总明细及公示报告;

    (四)工作室在创新创效活动中宣传动员、开展活动、推广应用的相应照片。

    第十五条 工作室每年年初申报,由高新区总工会对申报单位进行材料审查和实地考核,对通过审核、认定的工作室于“五一”前进行授牌并发放初创金。其中劳模创新工作室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以领衔人(技术带头人)姓名命名,职工创新创效工作室以单位名称命名。每家企事业单位可申报多个劳模创新工作室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创新创效工作室每家单位限报一个。

    第十六条 对已命名工作室实行动态管理。每年上半年进行综合展示申报,对成效明显、事迹突出的工作室,将优先推荐申报滨海新区级创新工作室;对于活动流于形式、没有创新成果、没有工作成效的创新工作室,限一年时间内整改提升,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者,将取消创新工作室称号;对领衔人离职、退休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创新工作室,基层单位须向高新区总工会报送情况说明,经由高新区总工会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第四章  奖励和要求

    第十七条 奖励措施

    (一)初创金。高新区总工会对当年新命名的高新区级劳模创新工作室及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每个给予2万元创建资金支持;对当年新命名的高新区级职工创新创效工作室每个给予1万元创建资金支持。领衔人(技术带头人)年龄不超过40周岁的,一次性增加20%初创金。

    (二)奖励金。高新区总工会对本办法实施起获评滨海新区级及以上荣誉的创新工作室,根据上级支持资金,按照1:0.5的比例进行一次性奖励金匹配。

    (三)创效金。高新区总工会每年成立专家评审组,组织创新工作室开展创新创效展示评审活动。活动分为劳模创新工作室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展示评审、职工创新创效工作室展示评审。

    劳模创新工作室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展示评审将依据创新工作室工作机制、人才培养、创新内容、创新绩效、示范引领及经济社会贡献等方面所达到的水平进行评审,依据评审结果,设一、二、三等奖,对获奖的工作室分别给予10万、5万、3万元资金支持。

    职工创新创效工作室展示评审活动将依据工作室职工创新创效参与度、项目数量、创新内容、创新绩效等方面所达到的水平进行评审,依据评审结果,设一、二、三等奖,对获奖的工作室分别给予5万、3万、1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八条 奖励对象和原则

    (一)工会关系隶属高新区总工会,并连续足额缴纳工会经费半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创建的各级工作室,高新区总工会给予表彰奖励,奖励资金拨付至基层工会组织。

    (二)未建立工会组织、工会关系不隶属高新区总工会或未按时缴纳工会经费的企事业单位创建的各级工作室,高新区总工会授予相关荣誉称号,原则上不再予以资金支持。

    (三)奖励资金目的是鼓励基层单位搭建职工创新平台,开展创新创效活动,资金要专项用于技能人才培养、革新改造和工作室日常运营等。

    第十九条 凡获得市级以上技术创新成果、国家专利或国家科技进步奖、市科技进步奖的创新工作室,同等条件下将优先推荐评选滨海新区及市级创新工作室等奖项。

    第二十条 对于已命名且符合条件的创新工作室将优先推荐参加各级“五一劳动奖章”、“工人先锋号”、“三八红旗集体”“青年五四奖章”等评选表彰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企事业单位要积极争取党政的重视和支持,将创新工作室创建活动列入工会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企业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规划,推动形成党政支持、企业组织、工会推动、劳模工匠人才引领、职工参与的工作格局。

    第二十二条 各企事业单位要逐步完善创建、保障、评估、激励等工作机制。将深化创建工作作为新形势下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重要抓手,与新时期群众性技术创新活动相融合,共同推进创新工作室各项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企事业单位要充分发挥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要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师徒帮教”活动、业务技能培训和技术交流,充分利用宣传媒介,扩大创新工作室的影响力,大力宣传创新工作室取得的创新成果和工作成效,为广大职工搭建学习创新、成长成才、人人参与的创新平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高新区总工会可根据创新工作室的工作开展情况,对本办法进行补充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高新区总工会负责解释。原《高新区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管理办法(试行)》、《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职工创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